企業缺乏可供抵押的優質資產,業績又不好的情況下,老板經常會自己籌資再借給企業,比如老板將自己的不動產抵押給銀行并從銀行貸款再轉借給企業,需要企業最終承擔本息,如果老板是將個人資產給公司使用,往往采用無息的方式,這主要是企業承擔利息有困難。以下分情況進行介紹:
一、收利息的情況下
對于企業來說,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稅〔2008〕121號: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前提下,還需滿足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①金融企業,為5:1;②其他企業,為2:1。
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即財稅〔2008〕121號的情況,從股東借入資金)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對個人股東來說,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稅,還需要按照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和繳納增值稅。借貸雙方也涉及到印花稅的繳納。
二、免息情況下
免息情況下,實際是需要根據是否無償提供資金使用權要視同銷售處理。在營改增下,個人無償提供資金使用不增值稅視同銷售。根據財稅[2016]36號,第二章,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涉及到個人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是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這里邊不包含貸款服務。另外,個人所得稅里也沒類似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規定,也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貸款不視同銷售可能的原因是難以監管,這類無息貸款,很多是涉及到親朋好友之間,如果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規定,但又無法征管,最終形成了一紙空文,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三、進一步的探討
在資金來源于銀行,個人股東向公司平價轉貸的情況下,就實質來講,個人股東并無收入,但是,由于銀行是直接與個人進行交易,企業又是與個人進行交易,兩個交易分別來看,個人又是從企業獲得了利息。
個稅的計算是綜合所得和分項所得并舉,其中綜合所得包括了個稅法列舉的前四項,如工資等,個稅的計算方法不同于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一般有對應的抵扣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利息收入并無可以抵扣的成本費用,這不同于轉讓財產所得,后者可以扣除原值及合理稅費。
所以,嚴格來講,雖然個人股東無凈收入,但由于交易的割裂,又會出現相應的稅務問題,還需引起足夠的重視。
來源:安博士講財稅 作者:安世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