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納稅人應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一、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間的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也就是說,經營所得是按月預繳,還是按季預繳,是由納稅人決定。
二、預繳經營所得計稅依據的確定。預繳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后的利潤總額扣除可彌補的虧損。“收入總額”為本年度開始經營月份起截至本期從事經營以及與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為本年度開始經營月份起截至本期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的總額。“利潤總額”為本年度開始經營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統稱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但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因此,按月(季)預繳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經營所得平時以利潤總額為基數計算應當預繳個人所得稅,于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根據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個人所得稅實行多退少補。以企業支付的投資者個人“工資”為例,如果企業已正確計入“稅后列支費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則該項目不存在稅會差異,不需要納稅調整;如已計入成本費用,相應減少了會計利潤的,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三、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在過去,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需要換算為全年所得再找適用稅率?,F行政策計算經營所得計算預繳額時,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本月(或季)預繳稅額=本月(或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月(或季)累計已預繳稅額,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是指與計算應納稅額的月份(或季度)累計應納稅額對應的稅率。
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先分后稅”,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屬于特例。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趙輝